(2016)内0621财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茹与郁岭、郁家俊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茹,郁岭,郁家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337号申请人郭茹,女,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郁岭,男,蒙古族,1956年10月7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郁家俊,男,蒙古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郭茹因与被申请人郁岭、郁家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22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郁岭、郁家俊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里3号20号楼3单元602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郭茹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汇昇小区3#西向东第4间房产及5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郁岭、郁家俊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里3号20号楼3单元602室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郭茹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汇昇小区3#西向东第4间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悦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