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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1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12刑初1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旷某某,男。2010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南岳区看守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岳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兰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年初,被告人旷某某受朋友委托管理南岳区鑫盛路206号附1号104号门面,同年3月间,旷某某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在店内阁楼上吸食毒品,自己亦曾吸食,其中,3月的一天,旷某某与杨某某、外号“星徕蠢”一起吸食冰毒、麻古;3月27日与肖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3月28日,杨某某、肖某某、刘某某又到店里吸食毒品。同年3月31日,旷某某被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物证:钥匙一串;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尿液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详单、被告人原受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商铺租赁合同、收据、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肖某某、刘某某、康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频光盘、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旷某某多次为多名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特此提起公诉,请予依法判处。被告人旷某某辩称,指控属实,自愿认罪悔罪,愿意改正,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被告人旷某某的朋友唐彪和陈志青承租了南岳区鑫盛路206号附1号104号店面,后因二人产生意见,故二人将店面委托旷某某管理并帮忙转让。旷某某遂一直在该店面内生活。2016年3月份的一天,旷某某与一个外号叫“星徕蠢”的朋友在鑫盛路206号附1号104号店内,后杨某某也来到该店,三人在里间旷某某平时休息和睡觉的阁楼上,将混合在一起的冰毒和麻古放到锡纸上点燃,用矿泉水瓶子做成的简易吸壶,采取烫吸的方式,轮流将毒品吸食。2016年3月27日中午,旷某某的朋友肖某某和刘某某先后来到鑫盛路206号附1号104号,在里间的阁楼上,采用同样的方式三人先后吸食了毒品。2016年3月28日下午,杨某某又来到鑫盛路206号附l号104号店面,在里间的阁楼上,采用同样的方式吸食毒品。期间,肖某某和刘某某也去该店面,肖某某敲门时,旷某某称有人,让肖某某和刘某某等待一会,肖某某和刘某某遂去对面白金岛网吧上网,待杨某某吸食了部分毒品后离开时,旷某某即电话联系刘某某和肖某某,刘某某和肖某某马上到该店子里间的阁楼,吸食了杨某某未吸食完的毒品。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旷某某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钥匙一串,证明系被指控的店面钥匙;2、书证:(1)房屋所有权证、商铺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等,证明房屋所有权人陈某某将店面租给唐彪、陈志清;(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收缴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抓获被告人,并搜查到吸毒工具等;(3)现场检测报告,证明旷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尿检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与吸毒人员相互辨认经过;(5)电话详单,证明旷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在犯罪时段通讯联系;(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刘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7)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旷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及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于2011年9月释放;3、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照片,证明旷某某与吸毒人员指认犯罪现场;(2)监控截图,证明吸毒人员前往吸毒处所;(3)视频光盘,证明侦讯情况;4、证人证言:(1)杨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到旷某某管理的店内吸食毒品、刘某某与肖某某系夫妻等事实;(2)康某某、王某某证言,证明其为旷某某隔壁店子经营者,看到旷某某与朋友进出店子;(3)陈某某证言,证明其将店面租给唐彪、陈志清的事实;(4)情况说明,证明唐彪、陈志清因在外务工,通过电话录音获取录音证言,证明二人委托旷某某管理店面;5、被告人旷某某供述,证明其受朋友唐彪、陈志清委托管理店面、吸毒人员杨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等在店内吸食冰毒、麻古及自己也吸毒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某利用其受托管理店面之机,三次为三名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交到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袁 旭人民陪审员  邹玲峰人民陪审员  何文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舒婷核对人:唐舒婷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