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吴晓波与曾凡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波,曾凡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030号原告:吴晓波。被告:曾凡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波诉被告曾凡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波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曾凡银的银行存款136000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等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并提供吴晓波名下位于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352号2单元302室房产(房地权明房地字第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曾凡银的银行存款136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二、对吴晓波名下位于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352号2单元302室房产(房地权明房地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