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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16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立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651-1号解除保全申请书: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建东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韩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大道116号。法定代表人:徐中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倍增。被申请人:汪立新。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皖1721财保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70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法院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8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立新所做的诉前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立新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