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1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赵子群、杭州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赵子群,杭州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负责人丛军。被执行人赵子群。被执行人杭州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赵春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人民币3997713.26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42377.13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子群名下位于杭州市凤栖花园12幢1单元5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煜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