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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1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620号之一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嘉明镇。法定代表人:杜建勋,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兴华,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富,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勇,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舒 婉审 判 员 熊 静人民陪审员 黄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成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