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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陈玉明与安岳县思佳养猪专业合作社、吴勇、刘代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明,安岳县思佳养猪专业合作社,吴勇,刘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112号申请人陈玉明,男,生于1965年7月18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安岳县思佳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岳县高升乡水磨村十组。法定代表人周承敏,系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勇,男,生于1965年6月6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刘代俊,男,生于1965年5月8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申请人陈玉明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天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文堂审 判 员  李兴勇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