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行审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行审13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春芳,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修胜,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青住金处理字[2015]11第082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安 平人民陪审员 季德惠人民陪审员 席昌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崧书 记 员 王周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