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彭某甲、彭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彭某甲,彭某乙,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彭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彭某乙,农民。被执行人闵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甲、彭某乙、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某甲、彭某乙、闵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