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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金祥、凌桂花、李圣雅、齐春宇与顾殿杰、杜保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祥,凌桂花,李圣雅,齐春宇,顾殿杰,杜保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祥,男,汉族,证件号码15030419571015****,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桥西街国道南路七街坊,申请执行人凌桂花,女,汉族,证件号码15030419591021****。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桥西街国道南路七街坊。申请执行人李圣雅,女,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团结北路一街坊申请执行人齐春宇,女,汉族,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团结北路一街坊,证件号码15222319851004****。被执行人顾殿杰,地址河北省滦南县程庄镇大顾庄。被执行人杜保均,地址现羁押于阿左旗看守所。李金祥、凌桂花、李圣雅、齐春宇与顾殿杰、杜保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12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殿杰、杜保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金祥、凌桂花、李圣雅、齐春宇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顾殿杰、杜保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殿杰、杜保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金祥、凌桂花、李圣雅、齐春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顾殿杰、杜保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金祥、凌桂花、李圣雅、齐春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立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萨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