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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林志明与黄晓龙、马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明,黄晓龙,马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1760号原告:林志明,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黄晓龙,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马顺明,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林志明与被告黄晓龙、马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林志明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林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