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11刑初143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8月18日出生于蚌埠市,无业,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国强路,户籍地在安徽省怀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小好,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小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分别在本市淮上区、禹会区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13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贯表现良好,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至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小蚌埠村,从被害人张某甲家后门进入客厅,盗走客厅皮包内的300元现金及一张公交车乘车卡。2.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至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上洪村,从被害人张某乙家厨房窗户翻入楼房内,在二楼卧室床头柜里窃取现金1000余元。3.2016年5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至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裔湾村,进入被害人屈某家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屈某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屈某、张某甲、张某乙陈述,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盗窃被害人屈某家的此起犯罪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张国华被盗的现金人民币三百元、被害人张在玉被盗的现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启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