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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常蕾与李景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蕾,李景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621号申请人常蕾,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李景泉,地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常蕾诉被申请人李景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常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景泉所有的鲁PXXX**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常蕾以担保金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景泉的鲁PXXX**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常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