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行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德生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2行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东环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子剑,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朝阳,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生,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委托代理人雷素英,女,汉族,1972年4与27日生,住址。原告张德生诉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龙法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5)龙法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根喜审 判 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张伟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龙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