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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朱世华、左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华,左金荣,高士凯,高荣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415号申请人:朱世华,男,194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申请人:左金荣,女,194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高士凯,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高荣顺,男,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朱世华、左金荣与高士凯、高荣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朱世华、左金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士凯驾驶的高荣顺名下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士凯驾驶的高荣顺名下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学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