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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徐少娟与赵汝忠离婚纠纷2016执183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赵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支付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抚养费共4800元、公积金补偿款8974.7元、受理费150元,合计13924.7元。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赵某的财产线索如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侨城路冬日街XX号XXXX房。经核实,上述房屋为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共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必采取查封、处理被执行人占有的上述房屋份额。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赵某除前述房屋份额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表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除被执行人名下与申请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侨城路冬日街XX号XXXX房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查封处理被执行人上述房屋份额,并表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8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荫亭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伟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