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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740号原告:孙某。被告:周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江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