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740号原告:孙某。被告:周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江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