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民初4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与苏州名城信息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苏州名城信息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4973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刘素珍。委托代理人:林敏芳,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名城信息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诉被告苏州名城信息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审 判 长  金 宁审 判 员  赵 楠人民陪审员  姚新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韩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