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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刑初498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22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检调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3月25日20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妻沿苏3**省道由东向西行至162KM+190M处(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居14组路段),碰撞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沙某(男,1950年11月18日生,殁年65岁),致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3月31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沙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上的人员,夜间行驶疏于观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黄某、夏某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方出具的收据、谅解书,被告人陈某的基本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燕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 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