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0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孙艳、胡金强等与李志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胡金强,李志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1262号原告:孙艳。原告:胡金强。被告:李志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胡金强与被告李志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胡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英杰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人民陪审员  杨立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