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齐成斌、孙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齐成斌,孙明霞,李路彩,孙小新,郑海根,孙青梅,孙爱军,张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焦作新区。负责人侯新忠,主任。被执行人齐成斌,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明霞,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路彩,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小新,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海根,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青梅,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爱军,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国花,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齐成斌、孙明霞、李路彩、孙小新、郑海根、孙青梅、孙爱军、孙爱军、张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修武县公证处(2015)修证执字笫2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