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安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王安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213号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邦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齐。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