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423号原告:钱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吴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钱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钱��某负担。审判员 吴月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