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爱芹与刘永利、刘丙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芹,刘永利,刘丙军,莱芜市绿正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087号申请人:张爱芹。被申请人:刘永利。被申请人:刘丙军。被申请人:莱芜市绿正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寨里镇小下村。法定代表人:刘丙军,经理。张爱芹诉刘永利、刘丙军、莱芜市绿正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爱芹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永利名下银行存款依法冻结。申请人张爱芹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AJINS50Z0116Q000052G)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永利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刘永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爱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