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77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于江西省上饶市,居民。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巧萍、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于2015年9月份开始在XX市XXX路XXX号经营XX餐厅,至2015年12月底邹某共托欠庄某等21名员工工资84003元人民币,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邹某在2016年1月3日前付清庄某等员工工资。被告人邹某在调处过程中拒不接相关单位的电话,并且不积极同员工进行协商并逃匿。归案后,被告人邹某已和员工达成民事调解,尚有工资24244元人民币未支付。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邹某已支付拖欠的剩余工资给员工。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庄某、张某、戴某、虞某的陈述,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报告,未付工资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民事调解书,贝森餐厅员工剩余工资发放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邹某的供述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已返还拖欠员工的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