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靳远交通肇事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刑初5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远,男,27岁(1989年4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年3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郭金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远及其辩护人郭金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靳远酒后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原车牌号为×××,事发时悬挂车牌×××为假车牌,内乘龙×1、孟×1、马×1、龙×2、张××、马×2)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顺沙路吉利大学南门迤西处时车辆失控,其车右侧撞到道路北侧路树,造成龙×1、孟×1死亡,龙×2、马×1、张××、马×2受伤,后被告人靳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靳远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靳远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9.7mg/100ml。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1目前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龙×2、张××目前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马×2本次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靳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在庭审中,被告人靳远称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靳远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明知被告人饮酒驾车而乘坐,建议对被告人靳远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靳远酒后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原车牌号为×××,事发时悬挂车牌×××为假车牌,内乘龙×1、孟×1、马×1、龙×2、张××、马×2)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顺沙路吉利大学南门迤西处时车辆失控,其车右侧撞到道路北侧路树,造成龙×1、孟×1死亡,马×1、龙×2、张××、马×2受伤。次日,被告人靳远在昌平区医院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靳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7mg/100ml。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靳远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龙×1、孟×1符合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马×1目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龙×2、张××目前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马×2本次损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靳远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马×1、龙×2、张××、马×2的陈述,证人余××、孟×2、龙×3、吴××、王××、龙×4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收集交通事故证据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牌鉴别证明,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结账单,酒精检验报告,车况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DNA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远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靳远在案发后系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非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靳远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根据被告人靳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式宽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