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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辖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升原审被告孟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升,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辖终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升,男,汉族,住河南省。原审被告孟峰,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1民初2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商丘华锦翡翠城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商丘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升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用被上诉人王升的混凝土运输泵进行施工,双方后因租赁费支付产生纠纷,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审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案由不当,应予纠正。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混凝土输送泵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按(合同法)进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仲裁违反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为无效,但约定发生争议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出租方为被上诉人王升,其住所地在河南省民权县,故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馨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