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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文胜与黄再方、袁啟东、李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胜,黄再方,李铁芳,袁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胜,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代理人杨明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委托执行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委托执行代理。被执行人黄再方,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被执行人李铁芳,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执行人袁啟东,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文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再方、袁啟东、李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4800元、承担本院执行费200.00元,共计25,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铁芳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其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有实领工资收入5,076.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决定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9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李铁芳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收入3,500.00元至案款25,000.00元(含申请执行人垫交的执行费200元)执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吴波贤审判员 李小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运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