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常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常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玲丽,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国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成华,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辉,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责人华燕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x,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汤驰亮,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金霞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