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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奋和包装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奋和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徐广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奋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吴奋贤。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奋和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7月14日收到了该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