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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孙永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董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林,董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058号原告孙永林,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董翔,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林诉被告董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永林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吾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