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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应炳杨与王海龙、朱军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炳杨,王海龙,朱军娜,王春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512号原告应炳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楠楠,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龙。被告朱军娜。被告王春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应炳杨诉被告王海龙、朱军娜、王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6月28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楠楠、被告朱军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王海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经侦大队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侦查。相关报案材料所述情况与本案存在相似之处。故本院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应炳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一伟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秀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