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道淑与被执行人沈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淑,沈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74号申请执行人黄道淑,女,住临澧县。被执行人沈文武,男,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黄道淑与被执行人沈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道淑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沈文武于本判决生效日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黄道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沈文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履行了42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