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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乃绍与青岛市黄岛区迎宾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乃绍,青岛市黄岛区迎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398号申请执行人张乃绍,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迎宾馆,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进,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乃绍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迎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黄商初字第34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人民币350832元。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5162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3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