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顾某诉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776号原告顾某,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某,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和好。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