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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顾某诉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776号原告顾某,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某,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和好。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