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2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金钊与深圳市玉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威萨数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钊,深圳市玉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威萨数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049号之一原告:陈金钊。被告:深圳市玉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红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文,广东谢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威萨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赵栋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钊诉被告深圳市玉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威萨数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修改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钊于2016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金钊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