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明申请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明,北京市朝阳区金地老君堂实验学校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0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明,男,1962年2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甡屾,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金地老君堂实验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老君堂村。法定代表人:陈良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秋,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金地老君堂实验学校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0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及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实际出资人,举办者与出资人系两个概念,本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改判。北京市朝阳区金地老君堂实验学校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处理结果完全正确,应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明主张其是被申请人的出资人,但根据被申请人设立时向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报告、举办者基本情况及学校章程,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出资举办者是陈良敏,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载明的举办者亦为陈良敏;故郭明的该项诉讼请求实质为对郭明系被申请人举办者身份的主张,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郭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也只有在郭明的举办者身份得以确认的基础上方能成立,因此郭明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郭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