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执4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月聪与李国雄、卢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月聪,李国雄,卢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月聪,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李国雄,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干警,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金兰,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永定区实验幼儿园教师,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苏月聪与被执行人李国雄、卢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7642号法院生效裁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雄、卢金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国雄、卢金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国雄、卢金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国雄、卢金兰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41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