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583号原告:叶某,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万福镇河南村叶*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1********。委托代理人:陈玉亮,农民。被告:陈某,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叶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叶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广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