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哲男与陈俊儒、延边纪元混凝制品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72号申请执行人李哲男,男,1970年8月2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铁南南泉美居。被执行人陈俊儒,女,1973年8月1日生,朝鲜族,延边纪元混凝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延吉市检察院公寓。被执行人延边纪元混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团结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哲男与被执行人陈俊儒、延边纪元混凝制品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哲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36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偿还60万元;2、案件受理费4900元;3、执行费84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哲男申请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36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