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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8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继争与倪占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争,倪占杰,蓟县马伸桥镇大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802号原告王继争,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忠克,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占杰,农民。委托代理人华伟红,天津市蓟县马伸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蓟县马伸桥镇大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蓟县马伸桥镇大峪村。法定代表人王宽,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争和被告倪占杰、第三人蓟县马伸桥镇大峪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争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