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8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继争与倪占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争,倪占杰,蓟县马伸桥镇大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802号原告王继争,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忠克,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占杰,农民。委托代理人华伟红,天津市蓟县马伸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蓟县马伸桥镇大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蓟县马伸桥镇大峪村。法定代表人王宽,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争和被告倪占杰、第三人蓟县马伸桥镇大峪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争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