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临民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崇岭、卓海燕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崇岭,卓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台临民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陈崇岭被执行人卓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民二初字第16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卓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卓海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卓海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卓海燕(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01×××03的存款人民币153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凌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