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何连芳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804号原告何连芳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答复意见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立案后,合议庭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行政机关对房屋产权登记行为作出的答复,而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何连芳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答复意见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曾 玮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晴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