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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215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215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孙洁,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63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19,048.39元及利息与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322.68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原告遂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已查封而难以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确切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6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淑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