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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广聚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广聚通运输有限公司,赵国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860号原告:三门峡市广聚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赵国业,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三门峡市广聚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广聚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广聚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