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英与被执行人白吉祥、莫日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白吉祥,莫日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女,蒙古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白吉祥,女,蒙古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莫日根,男,蒙古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张英与被执行人白吉祥、莫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英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0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清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