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893号原告宋某,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鲁某,女,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鲁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 判 员 牛聪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耿子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