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鲁海峰、康茜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鲁海峰,康茜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55号新华学府花园东区。负责人:王海,行长。被执行人:鲁海峰。被执行人:康茜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鲁海峰、康茜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徐林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行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