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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东社和杨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社,杨沁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社,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沁川,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东社和杨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王东社借款17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杨沁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沁川在平陆县农业银行工资账户557100460180719上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卫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