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2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与苏州恒益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圣嘉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苏州恒益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圣嘉金属物资有限公司,陆洪伟,陈良莹,徐彐康,王月珍,金惠忠,叶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住所地苏州。负责人徐春泉。被执行人苏州恒益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金惠忠。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圣嘉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顾健。被执行人陆洪伟。被执行人陈良��。被执行人徐彐康。被执行人王月珍。被执行人金惠忠。被执行人叶宁。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州恒益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圣嘉金属物资有限公司、陆洪伟、陈良莹、徐彐康、王月珍、金惠忠、叶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37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上诉,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超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伟 关注公众号“”